发布时间:2025年06月10日 14:01 编辑: 浏览次数:[] 次
各学院及研究生分院:
根据《关于做好2025年中央高校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25〕16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开展2025年基层就业资助申请和审核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调整更新基层就业补偿代偿限额
自2024年秋季学期开始(2024年9月1日起)签订基层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的应届毕业生,学费补偿或用于学费的贷款代偿标准为本专科生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不超过25000元。2024年9月1日前签订基层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的应届毕业生,学费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仍按之前相应标准执行。请各学院(分院)遵照执行并向学生做好解释工作。
二、及时组织开展申报审核工作
为更加高质高效开展基层就业补偿代偿工作,中央高校基层就业资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已进行更新优化。2025年,中央高校基层就业补偿代偿工作继续通过系统开展,包括应届毕业生申请、往届生在职在岗确认、复核等。请各学院(分院)全面用好系统,及时组织申报和完成审核,按时报送相关电子版或纸质版材料,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中央高校基层就业资助管理系统教师端操作手册》和《中央高校基层就业资助管理系统学生端操作手册》(见附件2、3)。
(一)2025年毕业生基层就业申报
请各学院(分院)组织2025年毕业生在系统“基层就业申请”模块填报信息,于7月10日前完成院级审核并上传申请表,做好基层就业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补偿代偿对象: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应届毕业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2.工作年限规定:学生需与就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含3年)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不满3年的,均不予批准。由于就业单位规定签约周期为1年一签或2年一签(如“三支一扶”、“西部计划”),无法一次性签订3年以上(含3年)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的,需在就业证明中明确实际应服务工作年限。
3.补偿代偿标准
(1)补偿代偿的教育阶段
高校毕业生只能申请毕业时所就读教育阶段的补偿代偿资金。如硕博连读、本硕博连读毕业生,只能申请博士教育阶段的补偿代偿资金,不能申请专科、本科及硕士教育阶段的补偿代偿资金。直博生本科毕业直接进入博士教育计划培养,按照直博学制批准补偿代偿资金。
(2)补偿代偿方式的选择
高校毕业生只能选择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中一种,在补偿代偿的教育阶段内,不能某些年份申请学费补偿,其他年份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3)补偿代偿的金额上限
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每生每年补偿代偿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0元,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利息不足20000元的,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补偿代偿。补偿代偿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确定。研究生每生每年补偿代偿金额最高不超过25000元,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利息不足25000元的,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补偿代偿。补偿代偿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确定。
4.申报流程
(1)应届毕业生注册并登录系统,按要求提交申请。
(2)学院(部)对学生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导出通过初审学生的《申请表》,统一加盖学院(部)学办和财务公章。
(3)学校对通过学院(部)初审的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学院汇总提交的初审学生《申请表》集中盖章,并回传系统。
(4)学校将通过复审的学生申请提交中央终审。
5.请各学院(分院)严格按照《中央高校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审核标准说明(2025年版)》(见附件1,仅限在老师范围内传阅)规定,重点审核学生主体资格、就业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单位及申请总金额等,原则上要同时满足工作时间、区域范围、工作地点和单位岗位4方面的要求,于7月10日前完成院级审核并提交盖章齐全(院级盖章及财务盖章)的新版《申请表》及汇总表(见附件4),确保学生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坚决杜绝未经认真审核直接通过的行为。
6.未能在7月10日前确定实际工作单位或未实际到岗,但有志于服务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基层单位的2025年毕业生(含7月10日—12月31日期间毕业),要在9月30日前通过系统进行预申请,并在2026年的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核。
7.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涉及毕业生的切身利益,请各学院(分院)向毕业生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在2025年毕业生离校前,将相关政策提前宣传到位,确保每位学生都能准确知晓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8.各学院(分院)要引导学生在申请过程中诚实守信,对学生咨询的问题应严格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进行解释,并认真审核学生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努力提高审核质量,坚决杜绝未经认真审核直接通过的行为。
9.在系统操作中,“基层就业申请模块”仅限2025年毕业生申报,申请材料模板须使用系统提供的最新版本。
(二)2023及2024年毕业生在职在岗确认
请学院(分院)组织2023及2024年毕业生在“在职在岗确认”模块填报信息,于6月30日前提交附件5并完成院级审核,做好2024年毕业生第一次、2023年毕业生第二次在职在岗确认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及时提醒相关毕业生进行在职在岗确认,按时提交申请材料,确保不漏一人。对于在原基层单位辞职并入职新单位(新单位需符合基层就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审核标准说明重新审核学生申请材料,且前后两次就业时间须连续不间断,否则不符合申请条件。
2.在系统操作中,正常在岗的学生应选择“在岗(继续享受资助)”,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等换岗的学生应选择“换岗(原单位内部调动,继续申请资助)”,在原基层单位辞职并入职新单位的学生可选择“换岗(到新单位就业,继续申请资助)”,离岗学生可选择“离岗”作离岗处理。“在职在岗确认”模块仅限2024年毕业生申报第一次在职在岗确认和2023年毕业生申报第二次在职在岗确认,2023年毕业生补充申报第一次在职在岗确认在“基层就业补录”—“在职在岗确认”模块进行。
(三)2024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复核
未通过院系、学校或中央任意一级审核的2024届毕业生,均有资格申请复核。请学院(分院)组织有关毕业生在“基层就业复核”模块填报信息,根据审核不通过原因修改或补充相关内容,于6月30日前提交附件6或附件7并完成院级审核。待中央审核后,请及时通知复核通过学生在“在职在岗确认”模块申请填报在职在岗确认信息,并于9月3日前提交附件5并完成院级审核。
(四)2023及以前年度毕业生补充在职在岗确认
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在职在岗确认的2023及以前年度毕业生,可在系统补充申报在职在岗确认。请学院(分院)组织有关毕业生在“基层就业补录”—“在职在岗确认”模块补充提交在职在岗确认信息,并于6月30日前提交附件5并完成院级审核。
学生工作处
202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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