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30日 00:00 编辑: 浏览次数:[] 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文件精神,在原《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管理办法(试行)》(东秦校字〔2012〕51号)基础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及生产第一线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定向生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1.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县城中学、县城医院以及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等可以纳入补偿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或现场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地级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2.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其中,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因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和流动作业性强,工作现场可以包含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工作现场不含县政府所在地,需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代偿标准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我校应届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认真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 每名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8000元的,按照每年8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在校期间享受到学费部分减免政策的学生,按学生本人实际缴纳的学费代偿。实际缴纳的学费金额包含利用银行贷款缴纳学费的部分,但不包括书本费、住宿费等杂费及补考、留级等产生的额外费用。

第八条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程序:

1.学院初审。学院按照文件要求,5月30日(第一批)或11月30日(第二批)前完成对学生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确定本学院拟推荐获代偿资助毕业生名单,并上报学生工作处。

2.学校复审。学生工作处6月20日(第一批)或12月20日(第二批)前完成对学生申请材料的复审,按申请表流程完成校内相关单位审批,确定拟推荐代偿学生名单,经校内公示后,上报东北大学学生指导服务中心,同时为申请学生建立完整档案。

3.公布审批名单。学校将在《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基层就业代偿学生名单批复》下达后,及时公布审批名单,并通知毕业生本人、学院及相关单位。

4.实施代偿资助。在收到东北大学拨付的代偿资金后,学校原则上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代偿资金拨付工作。

第十条 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需提供以下材料:

1.学生本人填写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一)两份。

2.提供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就业协议复印件两份。

3.就业工作地点证明(附件二)原件两份,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还需填写“二次就业证明”原件两份。

第十一条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的评审分校院两级进行,学院初审通过后上报学校,学校评审后确定拟获代偿学生名单,并报送东北大学,由东北大学统一向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

由于代偿审批周期较长,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应按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书按期如约还款,以免造成违约,对本人的信用记录产生影响。

第十二条 每年5月,由学生工作处会同各学院向就业单位发函了解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在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反馈相关证明材料后,经学校核实并将毕业生在岗在职情况经东北大学学生指导服务中心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可继续对在职在岗学生实施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第四章 代偿管理

第十三条 受代偿资助毕业生的管理

1.建立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毕业生信息数据库。各学院每年须为受代偿资助的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2.建立与就业单位定期联系制度。各学院应定期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与就业单位联系,了解和掌握受助毕业生在岗工作情况。

3.建立毕业生在职在岗情况定期报送制度。获得代偿资格的学生一般需在每年5月31日前将当年在职在岗情况的相关资料(附件三)报送原学院,学生工作处汇总后经东北大学学生指导服务中心报送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违约处理

1.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视为违约。毕业生应自违约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申请取消其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学校将有关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从当年开始停止其实施代偿资助。

2.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应与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

3.对于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五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和相关人员,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助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规定有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过去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管理办法(试行)》(东秦校字〔2012〕51号)自行废止。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泰山路143号

邮政编码:066004

学生工作处电话:0335-8047952

招生工作办公室电话:0335-8051798

电子邮箱:xueshengchu@neuq.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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