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09月30日 00:00 编辑: 浏览次数:[] 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提高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学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协议管理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协调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学生工作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校内勤工助学工作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学生工作处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开设和审批。
2.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劳动报酬的管理和发放。
3.学生奖助基金的管理。
4.监督校内用工部门的用工情况。
5.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6.其它关于校内勤工助学的具体事务。
第七条各学院负责对本学院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安全教育警示。
第八条学校各部门应该积极关心、支持和配合学校勤工助学工作,协助学生工作处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九条学校设立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奖助基金。基金主要来源为学校教育收入,按国家规定比例划拨。鼓励校内外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奖助基金捐赠注入资金。
第十条学校奖助基金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勤工助学基地的建设和勤工助学活动所需设备的投入与维护。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奖助基金;不得将其用于与勤工助学无关的事项。
第十二条学生工作处负责奖助基金的管理、使用,财经处负责奖助基金的核算、发放。
第四章 岗位设置及申请
第十三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长期性的,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或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为临时性、突击性的工作任务而设置的,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十四条校内各部门应根据学校人事制度的规定和本部门的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并同时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任何部门不得让学生从事具有危险性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任何部门不能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从事勤工助学。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五条固定岗位需在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向学生工作处提出设置申请;临时岗位需提前3天向学生工作处提出设置申请。学生工作处对用工部门申请岗位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将该岗位在全校公开。未经学生工作处批准,自行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由校内用工部门自行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六条学校各部门、各学院自行开设并支付报酬的岗位及用工情况,应及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由校内用工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岗位设置申请,填写《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附件一)及《***部门(学院)**岗位招聘启事》(附件二)。
第十八条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批各部门申请的勤工助学岗位并将审定的勤工助学岗位在校内公布。校内用工部门在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下可自行面试勤工助学应聘学生。各学院及学生工作处可向设岗部门推荐学生,优先推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九条校内用工部门录用人选确定后,学生与用工部门、学生工作处签订《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校内勤工助学三方协议》(附件三),协议签订后开始上岗工作。
第二十条校内用工部门负责学生岗前培训,在工作期间对学生进行敬业精神、劳动安全、工作纪律等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学生的管理和劳动考核工作,提出勤工助学工作的有关建议,并按照实际情况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考勤。
第二十一条校内用工部门应及时、真实、准确上报《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学生勤工助学补助发放表》(附件四),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学校财经处,财经处负责发放勤工助学劳动报酬。
第六章 劳动报酬
第二十二条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由学生工作处统一从奖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300元/月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8元。学生工作处可根据秦皇岛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变化,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对勤工助学酬金标准进行适度调整。
第二十四条校内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发放方式,由校内用工部门每月5号之前上报上一个月《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校内勤工助学补助发放表》,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批,每学期按实际工作月份发放,发放工资学生数目要与已提交的申请表中用工数目保持一致。临时岗位劳动报酬,在临时性工作完成后发放。
第七章 学生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五条学生的权利
1.通过参加校内的勤工助学活动获得劳动报酬。
2.免费获得学校勤工助学的各项信息和服务。
3.拒绝不适合学生参加的勤工助学工作。
4.在发生劳动争议或者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得到合理保护。
5.向学生工作处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学生的义务
1.遵守用工部门的规章制度和勤工助学协议书的条款。
2.不得从事违反法律规定、有碍社会公德、有损我校形象、有损大学生形象的活动。
3.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诚实守信,实事求是的介绍自己情况。
4.尽职尽责地完成工作岗位中需要完成的各项任务。
5.因违反本条例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八章 用工部门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七条用工部门的权利
1.在学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自行选择、聘用学生。
2.根据领导小组批准的酬金标准上报学生劳动报酬。
3.对学生进行劳动培训、管理、教育和考核。
第二十八条用工部门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书的规定。
2.不得让学生从事违法、不适宜的工作,不得克扣学生的合法报酬。
3.提供良好的安全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
4.诚实守信、实事求是介绍部门情况。
第九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九条学校每年对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和成绩显著的用工部门、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经用工部门确认存在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的学生,学校将其登记在案,经批评教育无任何悔改者,取消其勤工助学的资格。对于不认真履行勤工助学职责和义务的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将通报部门负责人;对于不认真履行勤工助学义务的用工部门,情节严重的,将停止其下一学年申报勤工助学岗位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未经学校批准,学生利用勤工助学名义在宿舍、学校其他场所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学校将依据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于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的学生,学校可以暂停其勤工助学活动;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及协议规定的学生,学校可以取消该生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发生的安全、健康及损失等方面问题,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管理细则由校团委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规定有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过去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东秦学字〔2011〕6号)自行废止。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泰山路143号
邮政编码:066004
学生工作处电话:0335-8047952
招生工作办公室电话:0335-8051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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