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09月30日 00:00 编辑: 浏览次数:[] 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开展资助育人工作的重要基础。为全面掌握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情况,切实保证国家、学校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使其健康成长并顺利完成学业,依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在原《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贫困学生管理规定》(东秦校字〔2004〕51号)基础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综合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协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和组织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议工作。
第六条以班级为单位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辅导员为组长,辅导员助理、班委会主要干部及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七条班级生活委员负责本班学生资助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了解班级同学日常生活状况,配合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开展每学年一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初评工作、助困类奖助学金的推荐工作;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上的困难和思想上的困惑,及时反映给辅导员并配合辅导员有针对性的开展帮扶工作;向班级同学宣传和解释学校各项资助政策。
第三章 认定标准及分类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家庭收入较低,负担重,无法支付学费、住宿费以及生活费的。如农村家庭中劳动力不足、收入较少,有多子女同时上学,或者家庭成员因病支付的医药费负担较重等;城市父母为下岗职工,无固定工作,收入较低等。
2.家庭为户口所在地城市低保户。
3.因家庭所在地突发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而造成家庭财产损失严重等。
4.孤儿、烈士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的。
5.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九条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根据河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我校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个困难等级。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学校制定严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1.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印制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称调查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调查表(由乡、镇、街道或以上民政部门盖章证明有效),连同其他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如烈士证、家庭低保证、父母失业证、残疾证等)向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申请。高年级学生可在暑假前到院办领取调查表并于假期填写完毕,由乡、镇、街道或以上民政部门盖章,连同其他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如烈士证、家庭低保证、父母失业证、残疾证等)向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申请。
2.每学年第一学期(一般在9、10月份),学生工作处布置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申报和认定工作,逾期未申请的(突发因素造成困难的除外)本学年不再进行认定。学院成立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收集调查表;并组织学生填报《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
3.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与了解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家庭供给学生生活费用、学生本人日常消费等相关情况进行比对,通过民主评议确定初步的困难等级,给出建议的困难等级。并将名单在班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须进行深入调查,并将进展情况向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汇报,待问题解决后向班级同学说明情况。公示期后,班级认定评议小组须将建议名单上报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同时将记录有详细认定过程和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签字的《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班级认定记录表》(见附件)一并上交学院留档备查。
4.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要认真审议认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调整。
5.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议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处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6.学生工作处负责汇总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名单,并依据学院提交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最终确定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等级,并建立贫困生档案。原则上10月初完成认定工作。
第五章 复 审
第十一条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对上一学年已经建立贫困生档案学生进行重新认定,复审程序如下:
1.如果学生家庭经济条件无较大变动,学生仅需填写《申请表》,复审程序仍然严格按照认定流程操作。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如有显著变化时,应及时向辅导员反映,经学院审核后,报学校备案。
3.学校定期、不定期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函、电话以及实地走访等方式,了解、核实其家庭经济情况。
4.被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其资格或取消其申请任何资助资格,并停止其目前已享受资助的发放,情节严重的将追回已发放的助困资金,并将其不诚信的行为记录在个人档案中。
(1)存在酗酒、吸烟、大吃大喝和浪费严重的现象;
(2)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
(3)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的;
(4)违反学校纪律经教育不改或受校规校纪处分的;
(5)其他不符合贫困生要求的情况。
5.被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脱困。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复审时,未提交《申请表》的;
(2)自行申请脱困的;
(3)其他符合脱困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建立档案,包括:《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调查表》或相关证明材料、《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班级认定记录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备案表》及收到的反馈意见。
第十三条贫困生档案保存在学院,学校定期检查档案内容。
第十四条贫困生档案是资助工作的基础,作为各项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由于档案中涉及部分个人及家庭等隐私信息,应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档案保管期限为学生在学期间及毕业后5年内,超过期限后以适当形式销毁。
第七章 资助与管理
第十七条经过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资格申请各项助困性质的奖助学金。
第十八条经过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安排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九条学校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各类素质教育活动,促进人格提升。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规定有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过去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贫困学生管理规定》(东秦校字〔2004〕51号)自行废止。
附件: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泰山路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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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处电话:0335-8047952
招生工作办公室电话:0335-8051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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