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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参保大学生就医结算的通知
2010-07-06 00:00   审核人:   (点击次数:)

根据《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秦政[2007]207号)要求,参保大学生因病住院或门诊大病(恶性肿瘤、白血病、重症尿毒症、器官移植和再生障碍性贫血)医疗费用可以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就医管理。参保大学生必须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病情需要转往异地治疗的,必须由转出医院提出书面申请,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方可转往指定的京津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参保大学生在法定假日和寒暑假期回原籍或在异地实习期间因病需住院治疗的,必须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凭医保卡、身份证、学生证,医院加盖公章的诊断证明书、微机打印的住院收费收据、明细清单、住院病历,以及《转诊转院审批表》或学校出具的实习证明等原始材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

医疗费用结算按照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参保大学生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每次住院超过800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

京津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共15家。北京同仁医院、北京协和医院、中日友好医院、北京阜外医院、北京天坛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宣武医院、北京安贞医院、武警总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301)、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天津肿瘤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

参保大学生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未办理转院审批手续或不属于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期间、学校规定实习期间,自行到异地就医的;

(二)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发生的;

(三)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杀、自伤、自残、管制药品使用、违法犯罪、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的;

(四)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的;

(五)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或组织源的;

(六)各种健康体检、医疗鉴定、医疗咨询、减肥、增肥、增高、戒毒、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项目的;

(七)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健美项目、生理缺陷的手术、以及安装购买残疾康复器具的(如:兔唇、近视、斜视、轮椅、假肢、助听器等);

(八)属于工伤保险(含职业病)或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

(九)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况。

秦皇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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