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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
2012-04-05 00:00   审核人:   (点击次数:)

冀教就业【2012】1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有效促进高校毕业生专业能力、综合素质的养成和发展,提升大学生的职业素养和就业竞争能力,鼓励广大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主动到基层、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在实践中奋发成才,经研究,决定继续在全省高校开展优秀毕业生评选活动。为进一步规范并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比例

评选范围为省市属及驻冀部委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班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当年毕业生总数的5%(按毕业生总数计算,各学校自行划分各专业名额)。

二、评选标准

1、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遵纪守法,道德高尚,行为文明,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有一定的影响和较好的群众基础。在校期间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没有违规违纪行为。

3、热爱所学专业,崇尚科学精神,勤奋学习,成绩优秀,全面发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有较强的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各科成绩在本专业处于前15%,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百分制)。

4、在校期间获得过两次以上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5、获得国家级奖励(不含面向特困生的国家奖学金)的毕业生优先推荐。

三、评选组织工作和评选程序:

1、评选优秀应届毕业生,应当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的表现进行全程综合测评。因此,各学校要广泛宣传,精心组织,使评选过程成为对毕业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2、要在搞好毕业生个人总结的基础上,以学院为单位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名单报校学生处。学生要如实填写《河北省普通高校优秀毕业生评选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装入学生档案,一份学校留存),学生处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严格审查材料,填写《河北省普通高校优秀毕业生情况登记表》(附件二),并按要求做好数据库(附件三),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查合格后,附文报送省教育厅。

3、各学校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在评选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掌握条件和标准,按程序操作,保障广大学生和教师的知情权,评选结果要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三天。

4、各学校要在每年四月中旬之前完成评选,并按照要求将有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就业指导中心。

四、表彰

被评选上的毕业生,由省教育厅统一颁发“河北省普通高校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有关材料装入本人档案,作为就业及以后评职、晋级、提职的参考材料。当年评选的河北省普通高校优秀毕业生名单将在河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上公开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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