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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辅导员工作条例(试行)
2013-01-16 00:00   审核人:   (点击次数:)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辅导员工作条例(试行)

东秦学字〔2012〕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社会主义高等学校根本任务,实现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逐步建立一支综合素质高、结构合理、相对稳定、富有战斗力的专兼职相结合的辅导员队伍,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辅导员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主要力量,在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具有创造能力的高素质优秀人才的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二章  辅导员的条件

第三条  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鲜明的政治立场和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服从党的统一领导。

第四条  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修养,注重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学习,善于理论联系实际,能够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教育学生。

第五条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责任心强,积极性高,富有奉献精神。

第六条  具有广泛的科学文化知识,勤于学习,勇于探索。善于了解学生心理活动和掌握思想政治工作规律,把工作建立在科学基础之上,富有创新精神。

第七条  具有较强的领导能力和组织能力。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够用正确、有效的方式和方法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

第八条  作风正派,廉洁自律,为人师表,团结同志,有良好的道德修养,有严明的纪律和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

第九条  兼职辅导员(班主任)应具备较强的教学、科研、管理和协调能力,教学效果好,有足够的精力从事职责范围内的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兼职辅导员(班主任)应是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见习教师或专任教师。

第十一条  兼职辅导员(班主任)应是具有副高职以上或本科学历的校、学院机关党政干部。

第三章  辅导员的职责

第十二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学生认真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履行大学生守则。

第十三条  有计划地对学生进行形势政策教育,进行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教育,进行理想教育和全面素质教育。教育学生忠于马列主义,忠于党和人民的事业,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第十四条  熟悉职责范围内每个学生的基本情况,关心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根据每个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对每个学生进行成才教育。

第十五条  经常深入教室、宿舍、操场、食堂,广泛接触学生,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如实向上级领导反映学生的意见和情况,及时妥善解决学生的实际问题,及时妥当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第十六条  指导团支部、班委会开展工作,注重培养学生干部和骨干。组织学生参加政治学习和文体、卫生等各项活动,指导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有益的活动,培养学生的集体荣誉感,建设优良班级。

第十七条  配合专业教学,加强与任课教师的联系。经常对学生进行明确学习目的和端正学习态度的教育和引导工作,帮助学生树立牢固的专业思想和良好的学风,树立为国家四化建设做贡献的志向。

第十八条  协助党组织认真做好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的工作。

第十九条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学生管理工作,对学生的课程免修、升留降级、休学、复学、退学、转学、转专业、奖惩、勤工助学等工作,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认真负责地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条  加强毕业生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做好就业指导工作。

第二十一条  加强学生对英语学习的自觉性,提高“四、六级”英语通过率,做好英语教学督导工作。

第二十二条  做好工作笔记,填写工作日志,注意保存学生和班级的重要文件和材料,需要存档的应及时归档。

第二十三条  接受学校、学院及有关部门交办的其它有关学生教育和管理的工作。

第四章  辅导员的配备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设一名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成立学生工作办公室,专职辅导员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辅导员,根据需要再配备兼职辅导员(班主任)若干名。

第二十五条  学生工作办公室和辅导员受所在学院领导,在学生工作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辅导员业绩津贴由带班补助和课时酬金两部分组成。如所在学院学生数在1000人以下,学生工作副院长带班定额为5个班;如所在学院学生数1000人-1499人,学生工作副院长带班定额为4个班;学生专职辅导员带班定额为7个班,带班奖金按每月每班70元计算。各学院学生办公室主任减少1个班的工作量,带班定额为6个班,按7个班发放带班奖金。辅导员带班数若超过10个班,从第11个班算起超出的班数按每月每班50元计算。每年带班费按12个月发放。

辅导员课时酬金计算方法与其他教师课时酬金计算方法相同。

第二十七条  辅导员上岗,按规定实行聘任制。在聘期内,专职辅导员不得转岗,兼职辅导员在所负责班级学生毕业之前不得离岗,避免辅导员频繁变动。因工作需要确需转岗、离岗的,学院签属意见,报学生工作处,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辅导员因事短期离开工作岗位,需事先向学院分管领导请假,超过一个月者,学院应委派其他能够胜任学生辅导员工作的同志代理其工作,并做好交接班事宜,代理教师需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辅导员会议。组织部主持由各学院轮流承办“学生工作沙龙”学校,讨论学生工作热点问题、交流经验、制定工作规范。

第五章  辅导员的考核

第三十条  辅导员的考核由各学院辅导员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学生工作处负责协调、审核各学院的考核工作。

第三十一条  辅导员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在学年末暑假以前完成,所有辅导员必须参加考核。

第三十二条  每年6月,辅导员应写出本学年的工作总结,填写辅导员工作考核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日志、论文等原始材料,报所在学院辅导员考核工作小组。

第三十三条  各学院辅导员考核工作小组应广泛听取任课教师及学生意见,认真审阅有关材料,写出简要评语和考核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

第三十四条  考核内容主要根据辅导员职责和实现工作目标的实际情况,重点考核辅导员的学期(或学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目标的实施情况,特别是工作效果。如毕业生就业率,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班级的政治风气、学习风气、学习成绩、纪律、奖惩、卫生、文体等情况,以及辅导员的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工作效率,如到岗、到位、到课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  辅导员的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结果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归入本人档案,作为晋级、提职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六条  考核优秀者,学校授予“优秀辅导员”称号。

第三十七条  考核不合格者,依据具体情况适度扣发岗位津贴直至离开辅导员岗位。

 

第六章  辅导员的培养和提高

第三十八条  学校及各学院要高度重视辅导员的培养和提高工作,加强对辅导员队伍的管理,要经常组织辅导员集中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有关文件,有计划地安排辅导员学习。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辅导员的岗位培训工作。以在职培训为主,同时也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安排校外脱产培训,并纳入学校教师培训计划。

第四十条  有计划地组织辅导员进行社会考察、参观、访问或举办各种形式培训班,交流学生工作经验。

第四十一条  提倡辅导员利用业余时间自学,有关部门应有计划地为辅导员提供教材、学习资料、报刊杂志,为自学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第四十二条  辅导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每学期要在校内听一门人文科学课程或计算机等工具课程,鼓励辅导员承担与本职工作有关的科研任务。

第四十三条  凡担任专职辅导员工作两年以上,表现好、工作业绩突出,且其工作有人承担,经所在学院同意并争求学生工作处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校长批准,可报考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

 

第七章  辅导员的待遇

第四十四条  辅导员的职务晋升,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仍然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职级双轨制。专职辅导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一般应与同期参加工作的其他专业教师同步,并允许选择德育教师或思想教育研究职务系列。专职辅导员的行政职级可根据其工作实绩和工作需要,定为副科级、科级辅导员。

第四十五条  学校召开的中层干部参加的有关思想政治工作内容的会议,必要时可以吸收各学院学生办公室主任参加;处级干部阅读或传达的有关思想政治工作的文件,必要时可组织辅导员传达学习。

第四十六条  获得“优秀辅导员”称号享受同级“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待遇。

第八章  离队辅导员的安排

第四十七条  辅导员任职期满业绩突出的或由于工作需要离开辅导员队伍时,可根据学校整体工作进行安排,原则上可以充实学校党务和行政管理部门;补充专业教师队伍;进一步深造;向其他机关、单位推荐、输送。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辅导员是指由各学院聘任的直接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人员。其中,根据辅导员工作的性质和重点不同,分为专职辅导员和兼职辅导员。专职辅导员是指专门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人员,兼职辅导员即班主任,是指以教学或其它工作为主,兼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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