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处
 首页  新闻中心  部门概况  辅导员队伍  学生资助  心理健康  规章制度  资料下载 
时间:
站内搜索:
规章制度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学生普通门诊统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2011-03-17 00:00   审核人:   (点击次数:)

关于下发《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学生普通门诊统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

为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体现党和政府对大学生的关怀,做好我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关于做好2010年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秦人社办[2010]186号)和《秦皇岛市在校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高校医务室定点服务协议》,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管理机构及分工

第一条成立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后勤管理处、财经处、学生处、监察审计室、校医院等负责同志及各系学生主任任成员。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文件精神,落实医保政策,对医保经费实行统筹管理和监督使用。领导小组下设学生医保办公室,医保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日常有关问题的协调处理。

第二条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同做好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学生处负责医保工作宣传动员、咨询,参保学生资格认定及信息统计工作、接受学生对医疗保险问题的投诉,调查、核实处理相关问题;财务处负责学生医保经费收缴和管理工作及核算;后勤管理处及校医院负责对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并接受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考核。监察审计室负责对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的监察和审计;各系负责学生的参保组织、身份确认、信息采集、协助医疗费用报销等工作。

第二章 参保缴费与资金管理

第三条 凡是按规定缴纳居民医保费并办理了参保信息登记的在校学生,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待遇。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学年40元。

按学年或在校年限缴费。每年秋季开学报到时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费用,否则不能享受医保待遇。各系凭学生交费凭证统一填写参加秦皇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信息采集表。

第四条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由秦皇岛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我校当年实际参保的学生人数每生30元的标准划拨到学校,实行单独列帐管理,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留作下年使用,专款专用。当年度超支部分,先由上年度门诊统筹结余资金解决;仍然超支的,经学校监察审计室审核后,由学校负担。

第五条 校医院的收费标准参照秦皇岛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所规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服务项目价格目录》所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校医院要对药品和诊疗服务收费项目进行公示。

第六条 校医院对每月收取的医疗费用建立台帐,便于医疗保险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检查。

第七条 学校对大学生门诊统筹医疗基金实行专款、专帐,并由专人负责管理,按实际使用情况由财务每月实行专项拨付,结余转入下年度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章 医疗保障待遇

第八条 学生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的支付,由市医保中心负责,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的就医管理、支付范围、标准等,按照(秦人社办[2010]186号)规定执行。

第九条参保学生凭《学生证》、《身份证》和《秦皇岛市大学生医疗保险卡》在校医院就医,医疗费用从统筹基金中报销50%,学生个人承担50%,学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每人每年(保险年度内)从基本医疗基金中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限额以上部分由个人承担。

在校外医院就医,医疗费用从统筹基金中报销40%,学生个人承担60%,学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每人每年(保险年度内)从基本医疗基金中最高支付限额为100元,限额以上部分由个人承担。

学生在校内医院和校外医院就医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累计每人每年(保险年度内)从基本医疗基金中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

根据上年基金使用情况,下年度的学生基本医疗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可作适当调整,调整后及时公示。

第十条参保大学生因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生育与计划生育和赴港、澳、台及国外期间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得从基金中支付。

第四章 就医及报销管理

第十一条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就医实行定点医院制度,校医院为门诊定点医院,特殊情况需转校外医院就医,需经校医院首诊医生开具转院证明。未经校医院同意到其他医院门诊部治疗的(急诊除外,但需就诊医院开具急诊证明),其普通门诊医疗费不得从校学生门诊统筹基金中支出。

第十二条 校医院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诊疗服务质量。参照执行秦皇岛市的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建立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疾病诊疗规范和本办法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学生的医疗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学生在校医院就诊时发生的各项医疗费用,校医院应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最低价格收取。

第十四条参保大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疾病时凭本人学生证、身份证、秦皇岛市大学生医疗保险卡在校医院就诊,接诊医生核对患者身份无误后免挂号费进行诊疗,合理制定治疗方案开具用药处方。医务人员应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实事求是地为学生书写病历、处方、用药登记卡等诊疗资料;为学生提供快捷、方便、热情的医疗服务。

第十五条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的支付范围为: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可支付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第十六条参保学生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由校医院经办人员填写《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学生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报销登记表》,患者签字认可后,由门诊部按规定报销医疗基金中支出部分,并在患者医保专用病历本上记录。医生在诊疗活动过程中,不允许由学生点名开药,更不允许开大处方药、“人情”药;同时,还要防止学生“一人看病、多人吃药”和“诈病”等现象发生,对学生就诊较频繁和次数较多者,要及时予以跟踪和分析,凡属恶意者,一经查实,除取消当年度门诊统筹资格外,还应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学校组织的赴外地实习及休学期间发生的普通门诊按每生每年30元标准报销。

第十八条下列情况的普通门诊费用不予报销:

(1)擅自外出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2)寒、暑假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3)不符合(秦人社办[2010]186号)中规定的门诊诊疗和用药范围的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处和校医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二0一0年九月一日起试行

关闭窗口
 

COPYRIGHT 2016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学生工作处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开发区泰山路143号 邮编:066004